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裁定,聲請
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收受送達日期、聲請再審日期詳見附表),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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