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陳活
法定代理人 陳文炳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
上更一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聲請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 命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1萬7563元。惟 被上訴人前任法定代理人陳義盛及其他派下員共23人(即第 一審卷第63頁附表所示,下稱陳義盛23人)於民國101年8月 27日與上訴人簽立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委託上訴 人代為清理被上訴人所有祀產即系爭土地,被上訴人非系爭 契約之當事人。嗣陳義盛被選任為被上訴人之管理人後,在 系爭契約蓋用被上訴人及管理人陳義盛之印章,係改以被上 訴人為契約主體,並由陳義盛以管理人身分代表簽立新約, 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被上訴人給付義務涉及祀產之移轉及處 分,非屬管理人之權責範圍,仍應適用民法第823條第3項、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陳義盛代表被 上訴人訂立新約之內容,雖與系爭契約相同,然派下員陳義 盛23人中之陳木慶、陳木連係由陳木山所代簽,上訴人不能 證明該2人有簽立系爭契約之意思,應予扣除;被上訴人之 派下員陳文炳、陳森源、陳如進、陳炎輝、陳文燦另與上訴 人簽立委任契約書,為不同之契約關係,且簽立該契約之5 人不同意系爭契約,無從算入同意之人數,是同意系爭契約 之派下員僅21人,未逾被上訴人派下現員42人之半數。被上 訴人所有系爭土地未經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 項規定,平均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仍應依臺灣習慣,按 派下員之房份比率計算,縱加計陳木慶、陳木連,陳義盛23 人之房份比率合計為0.429861,亦未逾派下權比率合計過半 數,不符合土地法上開規定之處分要件。被上訴人103年11 月1日派下員大會中,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英傑報告清理系 爭土地內容、派下員討論系爭土地處分事宜,不能認出席派 下員有追認陳義盛代表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上訴人復未追認陳義盛之無權代表行為,該契約自對被上 訴人不生效力,上訴人不得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委任報酬,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無系爭支付命令 所載之債權。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支付命 令所載其中575萬2673元債權對其不存在,應予准許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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