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480號
TPSV,112,台上,248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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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
上 訴 人 詹 文 傑

詹 侑 翰
詹 馥 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 英 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 正 利
訴訟代理人 黃 茂 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40
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 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詹滋 娟(民國107年10月31日死亡)生前在被上訴人處出家為尼, 並於95年至101年間為當家師,訴外人賴玉霞等人承租被上訴 人所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期間之租金合計新臺幣 (下同)277萬7000元,匯入詹滋娟個人設於彰化銀行○○分行 之帳戶內,除被上訴人購買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分期自該帳 戶中扣款共計7萬3860元,可認係為被上訴人支出外,餘款由 上訴人提出之單據、證人吳素玉、陳源煌、楊觀輝之證詞,及 前開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均無法證明詹滋娟有以上開租金為 被上訴人支付各項費用,被上訴人自得請求詹滋娟之繼承人即 上訴人於繼承詹滋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70萬3140元本息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又被上訴人並非請求給付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原審認無民法第126條短期時效適用,尚無不合;另原審 並無認定被上訴人有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之情 ,或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裁定命被上訴人提出95年至1 01年間之帳冊,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第345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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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