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426號
TPSV,112,台上,242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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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張火順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翁瑞麟律師
上 訴 人 江新傳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呂珞禎律師
參 加 人 鍾文翔
鍾文榮
鍾文錦
鍾正財
鍾正銘
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846號),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均以 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 兩造不爭執事項、系爭土地謄本、異動索引、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通路使用同意書、道路使用權讓渡合約書、土地買賣契約 書、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訴外人廖國雄及上訴人江新傳在另 案所為證詞、桃園市○○區公所民國103年1月28日○○○字第00000 00000號函、google街景圖、桃園市政府110年7月13日○○○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分局110年7月16 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證人許松祥陳斌超鍾正銘 所為證詞等件,相互以察,系爭土地於原所有王隆雄售予許 松祥與訴外人許清裕(下稱許松祥2人)、許松祥2人轉售陳斌 超、陳斌超再轉售予訴外人羅秀美(指定登記予對造上訴人張 火順及訴外人張碧松)時,已約明留路寬為20台尺之泥土通行 道路(下稱系爭通道),該通道面積174坪部分不計價,並依 通行現況點交;另系爭土地如原判決所附桃園市○○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部分之柏油路面(下稱系爭柏油路面 ),係江新傳未經張火順陳斌超同意所鋪設,已妨礙張火順 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張火順得請求江新傳除去該妨 礙,惟該柏油路面面積未逾174坪通行範圍,張火順不得請求 江新傳返還系爭通道之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從而,張火順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江新傳將系爭柏油路面及地 下鋪設級配刨除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難認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末查,張 火順於本院所提上證一空照圖核屬新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47 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又原審就證人之證述,依證據 評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並無違反證據、論理、經驗法則可言,且於判決理由說 明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 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理由不備之違法。均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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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