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賴瑞徵等與林恩饒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20號
TPSV,112,台上,220,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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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賴瑞徵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 訴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仙
馬慶豐
趙中善
被 上訴 人 林恩饒
林珍妮
楊文禮
楊孟青
王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
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玉仙馬慶豐趙中善為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賴瑞徵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賴瑞徵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召集主人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賴瑞徵為董事長之決議無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原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賴瑞徵、主人公司之上訴,雖僅賴瑞徵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上訴效力及於主人公司。主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賴瑞徵,惟其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確定前,禁止行使主人公司董事職權。查主人公司於109年5月1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賴瑞徵、第一審共同被告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訴外人楊玉仙,及被上訴人楊孟青王貴雄為董事,其中賴靜嫻並經系爭裁定禁止行使主人公司董事職權,是主人公司應由馬慶豐趙中善楊玉仙為法定代理人遂行訴訟,彼等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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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