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1069號
TPSV,112,台上,106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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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陳奕華
林成璋
林成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吳慶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瑞禎
林瑞麒
林瑞麟
林瑞芬
林瑞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29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瑞祥(民國105年3月8日死亡)與被上訴人為兄弟姊妹關係,其父林鶴年(94年4月10日死亡)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路0段000號0樓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林瑞祥,該借名關係於林鶴年死亡時終止;被上訴人林瑞麒以次4人於99年9月2日就系爭房地各辦理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下合稱系爭登記)。嗣林瑞祥於103年7月29日訴請林瑞麒以次4人塗銷系爭登記等事件,雙方於104年5月7日就塗銷系爭登記達成合意而成立調解,由林瑞祥給付林瑞麒以次4人各350萬元,另再給付林瑞麒50萬元後,林瑞麒以次4人塗銷系爭登記(下稱系爭調解),難認林瑞麒以次4人有使林瑞祥以1,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之意,被上訴人林瑞禎亦未放棄繼承系爭房地權利。又林鶴年所遺系爭房地之回復登記請求權,已分割由林瑞祥及被上訴人繼承,林瑞祥負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義務,上訴人自林瑞祥死亡時,承受該義務,並負連帶責任;惟上訴人陳奕華因繼承分割登記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竟以價金3,100萬元出售並為移轉登記,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爰以該3,100萬元扣除陳奕華所支付之仲介服務費122萬元、塗銷抵押權費用2,000元、補繳水電費262元、延遲交屋補貼款7萬6,000元後之六分之一即495萬0,290元,作為被上訴人每人所受之損害額,林瑞麒以次4人則再扣除於系爭調解各取得之款項。至上訴人繳納林瑞祥系爭房地遺產稅437萬4,510元,乃因其為林瑞祥之繼承人,要與被上訴人無涉,其間復無委任關係,自無從據為抵銷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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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