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48號
TPSM,113,台上,4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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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秋蓉




許錫裕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3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秋蓉許錫裕(下稱上訴人2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皆於民國112年11月6日 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均僅泛稱:原審認上訴人2人涉犯毒品 罪,固非全然無見,惟原判決仍有認事用法違誤之處,爰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 一語涉及。至上訴人2人另稱其餘上訴理由後補一節,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皆屬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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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