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7號
TPSM,113,台上,2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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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顏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顏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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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