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2年度,1920號
TPSM,112,台抗,192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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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920號
抗 告 人 陳景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
定(99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99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國112年6月2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前(下稱修正前)刑事訴訟法 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裁定略以:
 ㈠抗告人陳景茗據以提起抗告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刑事聲明 異議狀」,雖註明「刑事聲明異議狀」,然參酌所述內容, 實係不服原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而 提起抗告,應循抗告程序處理。
 ㈡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依檢 察官之聲請,以99年3月26日99年度聲字第458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6年2月,裁定正本經囑託抗告人當時所在之法 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長官代為送達,業於99年4月6日由抗告 人本人親自簽收,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見原 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影印卷第66至70頁),並經認裁 定確定送執行。抗告人於112年11月14日經由其現所在之法 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下稱雲林監獄)提出「刑事聲明異議 狀」,對原審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有抗 告人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上之雲林監獄收受收容人訴 狀章可憑(見原審卷第125頁)。從而,抗告人所為前開抗 告,顯已逾期(指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所定抗告 期間5日),且無從命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謂:其雖認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不合 理,因不懂法律,故於收受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後,才未及



時提起抗告云云。係置原裁定所為之論敘理由於不顧,並未 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至抗告意旨所援引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裁定,係對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即否准受刑人請求就數確定裁判重新組合另定 應執行刑,因而聲明異議,與本件係單純對原定應執行刑裁 定提起抗告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引。應認本件抗告為無 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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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