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LaMate Taiw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
相 對 人 Dragonfly GF Co., Ltd
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Kim Jae Sik」之記載,應更正為「Myung Soo W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Myung Soo Won,並非 Kim Jae Sik,此有韓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證1),而有 誤載之情形,爰依相對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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