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啓元律師
被 告 王穎嘉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松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被 告 陳美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陳彥妏律師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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