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號
IPCM,112,附民,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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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 告 吳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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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