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376號
STEV,112,店簡,376,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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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妃阡(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曾吉良(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妃萾(即曾得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
廢棄,而原判決係駁回原告之訴,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
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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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