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政修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何明珠、林意玲及林
宥鈞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
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391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000元,應繳裁判費14,7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61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