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586號
SSEV,112,新簡,58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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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86號
原 告 豪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福雄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被 告 陳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洪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詢問原告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
人應偕同原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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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銘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