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86號
原 告 豪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福雄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被 告 陳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洪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詢問原告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
人應偕同原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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