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15號
SSEV,112,新簡,1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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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錫柔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未來醫療費用與交通費用部分,有再為調查必
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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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