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呂皓安
訴訟代理人 呂錦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㈡原告承保訴外人周銘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周銘惠於民國111年9月20日 16時40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群創 七廠D1哨前,遭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擦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 系爭事故)。原告已依保險契約先行墊付維修費用67,132元 (含工資8,278元、零件46,749元、烤漆12,105元),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而周銘惠就系爭事故之發 生亦有過失,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被保險人 周銘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20,140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係直行車且已通過路口了,原告保戶應該會發現被告所 駕駛之車輛並應暫停讓被告直行車先行,係原告保戶未遵守 交通規則才撞上被告車輛左後車門,故不同意賠償。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周銘惠於上開時、地,駕駛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與 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即系 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賠付系爭車輛之維修費 用67,132元等情,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電子發票
證明聯、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函覆之系爭事故 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9、37- 47頁),且被告對此並未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 7款亦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 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 第184條之規定自明。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 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之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 照)。
㈢原告固主張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云云,惟查,系爭 事故之發生,乃係周銘惠駕駛系爭車輛自群創七廠D1哨口左 轉進入南科三路時,適與被告所駕駛沿南科三路直行至該哨 口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之右前車頭及被 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後車身受損等情,有系爭事故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9-47頁)。而系 爭車輛既為轉彎車,依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應 禮讓直行之被告車輛先行。次查,兩車碰撞位置既為系爭車 輛之右前車頭與被告車輛左後車身,可徵被告所駕駛之自用 小客車已經通過路口始遭周銘惠駕駛之系爭車輛自左後方撞 擊,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可言。原告固主張 其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所有人森柏有限公司就該自用小 客車車損和解時,同意原告只賠償7成損害云云,然和解係 雙方當事人協商過程中互相協調讓步所達成之共識,尚不得 以此逕認被告就系爭事故具有過失。是以,被告就系爭事故 之發生並無過失,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洵屬無據,自無從代位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行使上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0,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再逐一予以 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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