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35號
TLEV,113,六簡調,35,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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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頂慧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889地號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聲請人應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號建物、雲林縣○○
市○○路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應依據上開謄本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向戶政機關申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
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查得上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後,應補正相對人姓名、
住所等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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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