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30號
TLEV,113,六簡調,3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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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裕昌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未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即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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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