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2號
TLEV,113,六小調,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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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鴻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宥蓁、邱惠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 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 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 )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共同侵權,損 害賠償,回復原狀」,但「共同侵權」是否係指被告有共同 侵權行為?若是,此應指聲請人主張被告有該行為,並非訴 之聲明之一部,聲請人將之列入訴之聲明,即有不當;又「 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係不明確之法律概念,究係何種原狀 之狀態,將來恐無法強制執行,顯未符合上述要件。故聲請 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 之聲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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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