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林文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林咱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正雲林縣○○鄉○○路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
0)之稅籍資料(須含全部納稅義務人姓名)。
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出具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