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呂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壬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正雲林縣○○鄉○○段地號1945-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列「高淑英」為相對人,然聲請人起訴狀附表之共有
人並無高淑英,若有錯漏,請補正之。
四、請補正本件土地之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