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8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順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昱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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