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張宥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霈涵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
一、查聲請人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鍾霈涵與車主應連帶賠
償原告新台幣1萬5,480元等語,惟聲請人並未列車主為本件
被告,故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交通部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3年1月11日嘉監單雲字
第1130009399號函檢附之汽車車籍資料,並於「閱卷完畢後
二日內」提出追加車主為本件被告之起訴狀(應詳載年籍資
料)到院。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