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2年度,1053號
TLEV,112,六小調,1053,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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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送達代收人 鍾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茹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曾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4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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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