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7 號
聲 請 人 蔡宜呈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之卷
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 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草案及其 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 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 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 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3 條前段及第 6 條第 2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 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作為我國販賣毒品立法 改革研究資料」為由釋明,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 字第 13 號判決之電子卷證。查其聲請並未經當事人同意, 其釋明亦未符合憲訴法所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又憲法法庭網站上開判決項下(ht 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 ta.aspx?fid=38&id= 325399 )可查得已公開之卷內文書,併此告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