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2年度,638號
CHEV,112,彰簡,638,202401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尤福成
訴訟代理人 尤信雄
被 告 尤溱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2,8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1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囑託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測量鑑定之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5,300元,有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稽;因本院判 決時漏未計算,故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確定訴訟費用之記 載「2,870元」,應更正為「8,1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鑑定費5,300元=8,170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