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2年度,189號
CHEV,112,彰簡,189,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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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聖茹

黄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3萬8,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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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