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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68號
CHEV,111,彰小,68,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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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梁崇惠
被 告 陳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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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