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梁崇惠
被 告 陳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