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蕭廖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照旺間聲請返還交付保管現金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廖照旺返還交付保管現金事件,
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7,
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