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165號
PTEV,112,屏簡,165,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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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惠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秀雲

葉世芳
陳建宏
陳怡君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施俊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復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前段所
明定。經查,原判決判命:㈠上訴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王
秀雲應將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暫編
地號952、面積13平方公尺之磨石子及水溝拆除後,將土地
騰空返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2,759元及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給付遲延利息。㈢上訴人王秀雲應自
111年10月7日起至拆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之地上物並將 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2元。㈣ 上訴人葉世芳應自112年2月2日起至拆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部分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 被上訴人35元。㈤上訴人陳建宏應自112年3月2日起至拆除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之 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62元。㈥上訴人陳怡君應自112年3 月2日起至拆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 空返還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5元。而上開土 地於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9,500元,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53, 500元(計算式:19,500×13=253,500)。至原判決判命上訴



人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查原告係於111年12月30日 起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可參,顯係於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則參諸前引法文 ,應不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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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