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682號
PTEV,112,屏小,682,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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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82號
原 告 黃天賞

被 告 林杰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750元。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2年5月3日22時30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原告停放在屏東縣○○市○○路000○0號前騎樓之車牌號碼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1台,得手後旋即將上開機車牽離現場,並持工具拆解上開機車之車身及引擎,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需支出修理費用39,75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估價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電子卷核閱無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敗訴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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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