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3年度,25號
ILEV,113,宜小,2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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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2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被 告 陳世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陳世 奇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宜蘭 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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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