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3號
SLEV,113,士補,1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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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3號
原 告 楊智棋
訴訟代理人 吳昭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劉羿汎劉修睿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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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