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69號
SLEV,113,士小,69,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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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9號
原 告 張筱芳
被 告 袁禾宵(原名袁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係住臺北巿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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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