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17號
SLEV,113,士小,117,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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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政達
被 告 葉宗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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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