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255號
SLEV,112,士補,25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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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
被 告 蔡峯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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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