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242號
SLEV,112,士補,24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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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敦銘林楊念結林敦禮林敦凱林琼芳
陳宗奇陳宗琛、陳玲人、陳玲欣郭雨彤林博源林敬凱
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8,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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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