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敦銘、林楊念結、林敦禮、林敦凱、林琼芳
、陳宗奇、陳宗琛、陳玲人、陳玲欣、郭雨彤、林博源、林敬凱
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8,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