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被 告 鄭揚銘
莊阿麵
上二人共同 繆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物即房屋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87,700元,因原告係對被告為各別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而
為17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