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688號
SLEV,112,士簡,168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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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山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陳坤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 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廠房租賃契約書第21條約定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 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 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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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