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楊美紅
被上訴人 彭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三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