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085號
SLEV,112,士簡,1085,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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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崔凱傑

被上訴人 陳滿足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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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