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016號
SLEV,112,士簡,1016,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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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黛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劉一嬋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8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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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