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楊至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