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1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黃顓宸
被 告 陳語綺即陳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
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