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93號
原 告 鄭惠心
被 告 李昇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17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前某日,經由社群 網站Facebook之徵才貼文、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 am)與真實身份不詳、暱稱「大財」之人聯繫,並加入Tele gram群組聯絡工作事宜,而得知「大財」所提供之工作,係 至其指定之地點向不明之人收取包裹後,再將該包裹送往指 定地點交予身份不明之人,且每次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 ,000元之報酬等情。詎被告明知現時已有諸多快遞公司及便 利商店等合法業者可提供多樣迅速、便捷、經濟之快遞送件 、取件服務,自可得推見「大財」以高價託其收取包裹後, 並以上述方式要求至於指定地點交付他人,已有違常理,且 現今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常利用民眾所提供 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造成金流斷點,以此達到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進而能預見若收取之包裹內為存 摺、提款卡等物,即係從事詐欺者所收購之人頭帳戶資料, 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使用,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 意思,允為擔任收取及遞送供詐欺匯入款項所用之金融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之俗稱「收簿手」之工作,即屬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並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即屬 參與詐欺、洗錢犯罪之實行,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 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之結果,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同意擔任詐欺集 團之收簿手。嗣被告與「大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上開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7日向鄧惠方以辦理貸款
前需提供帳戶供美化帳戶等由,遊說鄧惠方提供金融帳戶資 料,被告則於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19分許,搭乘由不知情 之曾國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臺北市○○ 區○○街000巷00號前,並向鄧惠方收取內含其申設之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金融卡之 包裹後,旋依「大財」指示至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麥當勞 」前將本案帳戶金融卡交付予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並取得「大財」支付之報酬10,000元。而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 洗錢之犯意,以由原告於111年9月7日16時58分許,先後經 由Instagram、LINE結識真實身份不詳、暱稱「伊凡」、「D aijos」、「Fiona瓊文」、「國際交易所客服部」、「Duane 杜安」等人,其等向原告佯稱:在其推薦之網站申請帳號, 依指示點擊協助提升流量,及得經由於「Waytec」網站操作 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詞,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 年9月22日15時10分許,匯款75,500元至系爭帳戶,致原告 而受有共75,500元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到庭陳稱:伊只有拿到10,000元,伊不願意賠償全額 ,且伊現在人在監所執行沒有能力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駁 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共同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 資佐憑。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被告空言抗辯伊只有拿到10,000元、不願意賠償全額云云, 乏其所據,無從憑採。至於被告目前縱因在監執行而一時經 濟狀況不佳,無法立即賠償原告,亦不影響上開認定,附此 敘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