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766號
SLEV,112,士小,1766,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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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卓嘉茵
上 訴 人 許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兩造均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其等之上訴利益,卓嘉茵為新臺幣(下同)78,400元,
許宗煒則為19,600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因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各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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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