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玉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薛浩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