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楊仟慧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80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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