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627號
SLEV,111,士簡,1627,2024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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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平
廖素娥

洪德仁
洪德俊
洪德欽

洪德揚
洪慧華
陳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萬7,106元(計算式:345×12×15
×(121.24+76.62)=1228萬7,106),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萬0,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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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